人工流产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db:标签]告2018年7月,廖女士加入杭州汉辰贸易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12月初,廖女士怀孕期间进行了超过四个月的流产手术。今年1月22日,廖女士因家庭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公司批准了。但是,在工资确定后,公司没有依法向廖女士支付社会保险。双方对堕胎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产妇津贴的支付提出异议。廖女士应此要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
在审判中,该公司坚称廖女士不愿意支付社会保障(包括生育保险)。该公司承认廖女士怀孕了,但是她没有孩子,但是她被流产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但是廖女士否认她不主张支付社会保障金,并认为无论是堕胎还是怀孕后生子,她都受到国家劳动法的保护,并有权生育津贴。双方表达了意见并相互争执。
仲裁委员会认为,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是雇主的法律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受雇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如果您在怀孕4个月后流产,则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 《规定》第8条:产假期间女雇员的产假津贴应由产妇保险基金按照上一年用人单位平均月薪的标准支付,产妇保险应按产假支付产假前女雇员的假期。工资标准由雇主支付。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由雇主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支付。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进行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女工应按规定休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负担。
就此案而言,该公司无法证明廖女士本人拒绝支付社会保障,也没有为廖女士支付生育保险,这是事实。
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按要求向廖女士支付堕胎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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