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假期出游受到损害怎么办?律师教你3招!
作者[db:标签]军事律师张鹏程,电话:15321 03885;首先在公开号码“军人家庭法律服务之家”开始,由法律服务之家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
端午节假期即将来临,很多朋友会选择通过旅游的方式去度假,在观光游览、住店、就餐等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与旅游景点、酒店对簿公堂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院审理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下面笔者将对什么是“安全义务”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相关案件
原告赵某参观被告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原告在水泥路外的地面上滑倒,步行进入洞穴约30米,原因是景区所在区域最近下了暴雨,洞穴内道路潮湿,导致其左小腿受伤。原审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和入场费共计2109.40元。营养补偿和后续治疗费用为6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等到被告经营景区参观并支付门票。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证游客的安全。原告在进入洞穴观光时滑倒在水泥路外的地上,造成左脚经济损失。被告旅游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应允许被告“同意承担原告的医疗、交通和门票费用”的意见。另一方面,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营养费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1、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酒店、商场、银行、火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保障安全的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理或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保证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能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
从该法可以看出,酒店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的安全义务不是无限的,而是“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义务。这种“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义务一般反映在法院对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审查中。不应有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管理混乱。如果上述问题导致损害他人的后果,一般将被认定为“过失”和“未能履行安全义务”。
具体来说,酒店和其他公共场所有两个主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一是履行安全提示义务。第二,有合理的预防措施。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何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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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安全提示的职责是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小心不要滑倒”和“请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等提示。这通常不难做到。
合理的预防措施是指有安全预防措施的设备。例如,防滑垫铺设在光滑的地面上,防护栏安装在坠落的地方。一些合格的操作员也安排人员进行巡逻和检查。例如,它的公共厕所由工作人员定期清洁和签名。所有这些都可以证明他们有合理的预防措施。
由于另一方未能履行其安全义务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被侵权方应如何处理?
(1)取证。首先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留下对方未履行安全义务的证据。如果对方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第二是留下个人和财产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和运输等合理费用的发票和收据。
(2)协商赔偿。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并就赔偿金额、付款
读完这篇文章,我相信每个人对“安全保障义务”都有一定的理解。发生法律纠纷时,最好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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